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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11-001
事项名称 权限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转报
子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 二、主要职责(五)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审核、转报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类建设项目。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转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第六条 需审批实施方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号令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鲁发改外资[2010]1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其他需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签收登记,出具签收单。行政审批管理处对项目申请文件应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认真研究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有关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三)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转报材料: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审批的请示文件;2、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5、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节能评估批复文件;7、地震安全评价;8、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资源论证文件;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转报材料: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请示文件;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6、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7、节能评估批复文件;8、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3份):(一)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文件。(二)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依据鲁环发[2010] 42号)。(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七)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 010年第6号令)。(八)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3份):(一)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正式文件。(二)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三)业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公告)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72199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