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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11-017
事项名称 权限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转报
子项名称 汽车项目初审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 》(2013年12月鲁政发〔2013〕32号)第六部分:汽车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 二、主要职责(五)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审核、转报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转报。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报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2、由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规划选址意见书;4、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预审证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6、节能评估审核意见;7、地震安全性评价;8、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9、水资源论证文件;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9号)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7月昌政办发[2014]27号)第二条 市辖区范围内,凡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取得经由市水利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市环保局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市国土局不予办理土地手续,市发改局不予批准立项申请,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公告)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72199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