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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11-023
事项名称 权限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转报
子项名称 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2011年10月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家工信部《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七、监督与管理。(一)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工信部《轮胎产业政策》(2010年9月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公告)第三十六条:内资企业投资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包括在异地兼并重组建设和由异地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建设),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有关部门备案。国家发改委《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第14号公告)七、监督管理(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在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工信部《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2011年第27号公告)七、监督与管理(一)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 》(2013年12月鲁政发〔2013〕32号)第六部分:汽车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他需省备案的项目。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 二、主要职责:(五)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审核、转报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 4.转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年10月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总投资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 1 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 1 亿元以下 1000 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四)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0 年第 6 号令)。 (五)县(市)、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由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提交的《登记备案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总投资在1000万元级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4、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5、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年10月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第十八条:省发改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1、由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提交的《登记备案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总投资在1000万元级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亿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4、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5、县(市)、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改部门向省发改委提供初审意见。6、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公告)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72199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