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212-003 |
事项名称 |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
子项名称 | 客运出租车运价及相关服务收费核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工作。第五条下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二)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三)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四)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出租车租费及相关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价格法》(1997年12月主席令第9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山东省定价目录》(2002年6月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出租车租费及相关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实施程序 | 1、提报材料2、根据《山东省定级目录》核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定调价申请2企业的账本、原始凭证、会计报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物价局综合科71905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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