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0212-009
事项名称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子项名称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核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七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辖区内物业管理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价格法》(1997年12月主席令第9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
实施程序 1、受理 2、审核有关材料 3、现场勘察 4、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依申请定价时需提报:1.制定价格申请(含建议制定的价格及理由);2.成本认证资料;3.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证书);4.资格证明资料;5.收费项目立项(开展该项工作)依据;6.其他相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物价局收费科71900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