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212-023 |
事项名称 |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
子项名称 | 公共资源占用补偿、维护、损坏赔偿费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价格法》(1997年12月主席令第9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7、核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材料5.申请依据文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物价局收费科71900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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