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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14-001
事项名称 核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及年度审验
子项名称 核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设立依据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2013年5月,鲁价综发〔2013〕54号)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登记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2013年5月,鲁价综发〔2013〕54号)1.《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合法有效的服务价格批准文件;3.社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5.从业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物价局收费科71900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