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214-002 |
事项名称 | 核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及年度审验 |
子项名称 | 《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审验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2013年5月,鲁价综发〔2013〕54号):《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申领《登记证》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到发证机关接受年度审验。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持有《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单位,根据《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验。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4、核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2013年5月,鲁价综发〔2013〕54号)1.经营者上年度的收入支出情况;2.批准的合法服务价格文件;3.审验年度的服务价格凭证、账册、文件等;4.服务价格登记证;5.其他审验事项。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物价局收费科71900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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