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发改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0215-000
事项名称 明码标价方式的监制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设立依据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3、《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鲁价检发[2006]263号) 第二条 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3、《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鲁价检发[2006]263号) 第二条 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第八条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实施程序 经营者提出明码标价监制申请和拟定的标价方式,经审查符合规定即予批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明码标价监制申请和拟定的标价方式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物价检查所 72118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