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216-000 |
事项名称 | 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潍价格发〔2011〕8号)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标价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范围。潍坊市范围内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都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备案。备案须填写《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见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潍价格发〔2011〕8号)潍坊市范围内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都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备案 |
实施程序 | 按照规定提交资料,经审核资料齐全即予以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项目批文;规划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其它相关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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