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发改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0218-000
事项名称 粮食流通统计和分析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粮食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国粮调〔2012〕240号)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昌邑市粮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5〕18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实施程序 1、企业报送数据 2、汇总分析 3、上报上级机构,4、统计分析相关数据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油收购进度表、粮油价格监测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其中外资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商品油脂加工企业收支平衡月报表;地方储备粮收支平衡月报表;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转化用粮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转化用粮企业(其中外资企业)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社会供需平衡调查表、社会食用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农户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城镇居民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报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报表、粮油加工企业情况报表、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生产情况报表、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表等报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粮食局管理督查科 721224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