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219-000 |
事项名称 | 粮食信息监测预警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粮食局) |
设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昌邑市粮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5〕18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我市确定1到2个农户、按平均分配、重点把握的原则确定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油脂加工企业、转化用粮企业、大型超市等共8个价格监测点,监测点在全市无缝覆盖。 |
实施程序 | 1、企业直报 2、汇总分析 3、上报潍坊市粮食局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调度具有代表性的1到2个农户粮食销售价格;按平均分配、重点把握的原则确定购销企业粮食收购价、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收购价、油脂加工企业粮食收购价、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购价、大型超市粮食销售价等共8个价格监测点报送的价格汇总。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粮食局管理督查科 721224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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