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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20-000
事项名称 粮食应急体系建设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粮食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三十一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昌邑市粮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5〕18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合理布设应急供应网点,搞好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的有效对接,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全覆盖。
实施程序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在全市合理布设应急加工、应急储运、应急供应网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每个县市区按区域、人口情况,合理设置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网点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5.1 粮食储备情况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 5.2.4 粮食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粮食局管理督查科 721224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