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221-000 |
事项名称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粮食局) |
设立依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年第5号令)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鲁粮储字〔2010〕85号)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或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均应到仓储设施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昌邑市粮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5〕18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施程序 | 《山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鲁粮储字〔2010〕85号)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或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均应到仓储设施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1、提报材料;2、现场办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鲁粮储字〔2010〕85号)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注册登记地址、库区情况、物流设施、联系方式等; (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各库(厂)区情况,仓房(油罐)尺寸,设计仓(罐)容,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三项储粮技术设备配备情况,仓房(油罐)保温密闭性能,维修改造情况等; (三)主要生产附属设施情况:地磅房、检化验室、机械罩棚、器材库、配电室、消防水池等; (四)主要仓储设备器材情况:汽车衡、扒谷机、输送机、补仓机、清理筛、离心风机、轴流风机、散粮汽车等,主要检化验设备配备情况;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持有粮食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包括姓名、工种、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粮食局管理督查科 721224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