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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22-000
事项名称 粮油仓储设施统计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粮食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 第四条 凡在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企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及时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是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昌邑市粮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5〕18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第四条:凡在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企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及时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是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基本情况、库容情况、机械设备情况、经营情况等。主要调整指标有:“有效仓容”调整为“符合储粮要求仓房容量”;将“需大修”、“待报废”仓容调整为“需维修”、“需重建”仓容,并规定二者之和为“危仓老库仓容”
实施程序 根据《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第四条:凡在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企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及时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是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收集;2、审核;3、汇总;4、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粮油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粮食局管理督查科 721224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