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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24-000
事项名称 粮油仓储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粮食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昌邑市粮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5〕18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实施程序 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2、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3、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4、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5、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粮食局管理督查科 721224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