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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31-000
事项名称 粮食质量调查、安全监测、品质测报及会检采样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粮食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 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粮食质量信息。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昌邑市粮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5〕18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6号文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发〔2006〕160号) 二、(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原粮卫生、政策性粮食、地方储备粮的监管。 山东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鲁粮产字〔2006〕59号)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 第十八条:(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实施程序 1、扦样。按照上级采样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 2、对样品进行编码并填写采样信息,做好样品记录。 2、送样:将样品及样品记录送潍坊市粮食局粮油检测中心。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粮食局管理督查科 721224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