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233-000 |
事项名称 |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最低保护价工作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粮食局) |
设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二十八条 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九条 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要督促本地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预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收购政策。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昌邑市粮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5〕30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二十八条 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我市夏粮收购(小麦)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 |
实施程序 | 夏粮收购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有关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相关省人民政府。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粮食局管理督查科 721224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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