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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0502-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电力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经信局
设立依据 《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1995年12月28日颁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市的“三电”管理及电力执法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经信局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 71918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