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工信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200504-000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经信局
设立依据 《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1995年12月28日颁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68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1998年1月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通过)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市的“三电”管理及电力执法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经信局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 71918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