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507-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经信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通过)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市的“三电”管理及电力执法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经信局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 719188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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