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513-000 |
事项名称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经信局 |
设立依据 |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71294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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