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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400501-000
事项名称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经信局
设立依据 《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1997年1月30日国函(1997)8号)第一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4月18财综〔2002〕23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八)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5月鲁财综〔2003〕24号 ) 第十一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或建筑工程报建中心)设立收费窗口,在建设单位领取规划、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的建筑面积或概算水泥用量预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5月鲁财综〔2003〕24号 )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每吨缴纳1元;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吨缴纳3元。其中,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道路、桥梁、水利、市政等工程,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用量,每吨预缴3元;水泥制品企业按袋装水泥的实际用量,每吨缴纳3元。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721991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