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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0502-000
事项名称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监察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经信局
设立依据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 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实施程序 1、根据监察来源不同下发监察通知;3、被监察单位自查;4、现场监察;5、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统计报表、生产日志、月报原件及复印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71294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