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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0504-000
事项名称 对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情况监督监察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经信局
设立依据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主席令第4号通过)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用能单位违法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材料等的监察
实施程序 1、根据检查来源的不同下发监察通知;2、企业开展自查;3、现场监察;4、下发限期整改书、督促整改5、对整改情况跟踪核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运行日志、设备的维护、设备台帐、设备采购记录原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71294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