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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505-000
事项名称 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经信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鲁经贸改字〔2006〕49号) 第二条 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二、主要职责(四)按规定申报、核准、备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2013年12月鲁政发〔2013〕32号)按照规定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核准;5、发文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2、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原件;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意见;5、涉及新选址的,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原件;6、涉及新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7、涉及水土保持的,水利部门出具相关的水土保持批复原件;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721991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