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509-000 |
事项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经信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结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潍编发[2015]45号)《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安全季度管理职责的通知》、昌邑市结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昌编发[2015]18号)《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安全季度管理职责的通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五)安全生产科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4、核准;5、发文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72199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4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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