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512-000 |
事项名称 | 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经信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经信委、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潍经信技〔2012〕53号) 第四条 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五)拟订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指导制造业发展;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潍经信技〔2012〕53号)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潍坊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 |
实施程序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潍经信技〔2012〕53号)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见需提交的材料) (二)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向市经信委、财政局(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含电子版)推荐报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潍经信技〔2012〕53号)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概况; 2?组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基本条件及优势; 3?组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必要性; 4?现有工业设计中心概况和组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可能性; 5?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综合信息表(见附件) 6?近两年工业设计创新取得的主要成效; 7?工业设计创新发展规划; 8?工业设计中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经信局技改科 719553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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