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513-000 |
事项名称 | 潍坊市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经信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8月潍经信技字〔2014〕30号)第六条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潍坊市财政局统筹指导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技改科。拟订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和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创新体系建设,培育、推荐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8月潍经信技字〔2014〕30号)第二章认定 第七条 申请行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建立在牵头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内,但需独立开展业务并独立核算),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属于重点支持或鼓励发展的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行业技术中心体系建全,管理科学,发展目标规划明确,原则上要求建立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三)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 |
实施程序 | 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8月潍经信技字〔2014〕30号)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牵头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及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二)推荐。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集中报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8月潍经信技字〔2014〕30号):第八条 认定程序:由牵头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及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二)推荐。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集中报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经信局技改科 719553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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