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514-000 |
事项名称 | 山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经信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鲁经贸技字[2007]258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程序: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经所在地经贸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省级认定。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二、主要职责 (九)负责审核上报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本级工业和信息化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和基地中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鲁经贸技字[2007]258号) 第三章 申请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 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 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前的竞争优势。 (二) 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 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 |
实施程序 |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鲁经贸技字[2007]258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程序: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经所在地经贸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省级认定。中央在鲁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行业专家认真评审,形成考察意见,提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最后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鲁经贸技字[2007]258号)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在申请省级认定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见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经信局技改科 719553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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