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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516-000
事项名称 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申报推荐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经信局
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及做好2010年度创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工作的通知(2010年11月鲁经信装字[2010]561号)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建产业基地(园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创建产业基地(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产业基地(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二、主要职责 (九)负责审核上报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本级工业和信息化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和基地中心。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及做好2010年度创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工作的通知(2010年11月鲁经信装字[2010]561号) 《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的市县和各类园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产业基地(园区)工作计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辖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 产业基地(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实施程序 《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创建申请。创建产业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的市级经信部门提出,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创建产业园区的申请由所在地的市级经信部门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市经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 3、产业基地(园区)三年发展规划及市级经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4、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5、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经信局技改科 719553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