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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517-000
事项名称 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推荐
实施主体 昌邑市经信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鲁政办发 〔2009〕132号) 第五条 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 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技改科。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鲁政办发〔2009〕132号)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
实施程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鲁政办发〔2009〕132号)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的程序。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鲁政办发〔2009〕132号) 第六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报告书和申请表。   (二)申请扶持的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要具有2名或2名以上相关专业高校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申请扶持的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要具有2名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经信局技改科 719553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