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521-000 |
事项名称 | 进口设备免税初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经信局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鲁经贸改字〔2006〕49号) 第三十一条 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现有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第三十二条 内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县级部门负责上述转报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技改科。拟订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鲁经贸改字〔2006〕49号)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内资技改项目和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资技改项目,引进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设备;第三十二条 内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4、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鲁经贸改字〔2006〕49号) 第三十三条内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原件;2、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3、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7、免税申请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72199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