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0901-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科技局 |
设立依据 | 《专利法》(2008年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
三定方案 | 《关于成立昌邑市知识产权局的通知》(昌编发(2013)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实施条件 | 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产品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知识产权局72120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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