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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0901-000
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实施主体 昌邑市科技局
设立依据 《专利法》(2008年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知识产权局的通知》(昌编发(2013)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实施条件 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产品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知识产权局7212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