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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0901-000
事项名称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科技局
设立依据 《专利法》(2008年主席令第8号)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示。《专利方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工作。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知识产权局的通知》(昌编发(2013)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有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实施程序 1、立案。2、调查。3、处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号)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涉嫌假冒专利的提交专利证书、产品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知识产权局7212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