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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902-000
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核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科技局
设立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科高字〔2008〕137号)一、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7号)二、主要职责(五)管理全市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报批和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4、持续进行研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5、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实施程序 1、企业申报2、形式审查3、报送潍坊市科技局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科高字〔2008〕137号)三、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企业职工人数及学历结构及研发人员占比说明4、 企业研发费用、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7.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8、企业声明书9、目录10、其他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科技局工业科7212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