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910-000 |
事项名称 | 山东省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专项审核转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科技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7〕48号)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汇总项目申报情况,与市财政局研究协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7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申报与组织实施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7〕48号)第八条(一)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在核心技术上拥有发明专利;(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三)相关产品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四)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
实施程序 | 1、企业申报2、推荐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7〕48号)第十二条(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二)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三)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四)项目查新报告,地方政府资金匹配证明;(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科技局工业科72120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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