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913-000 |
事项名称 | 省、潍坊市重点实验室审核转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科技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鲁科教字〔2009〕75号)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或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7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鲁科教字〔2009〕75号)第十条实验室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5年以上,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实验室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 |
实施程序 | 1、企业申报3、推荐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鲁科教字〔2009〕75号)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科技局工业科72120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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