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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916-000
事项名称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审核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科技局
设立依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7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科技、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实施程序 1、建设单位申报2、审核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科技局工业科(牵头部门)农社科(协助部门)7212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