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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921-000
事项名称 企业院士工作站审核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科技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鲁科合字〔2011〕187号)第九条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经设区的市科技局及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行文批复。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7号)二、主要职责(九)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鲁科合字〔2011〕187号)第七条 申请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山东省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规模较大,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强;与院士巳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牵头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或产业化开发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投入,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进站院士每年至少两次来院士工作站工作,院士团队进站工作年累计不少于100天。
实施程序 1、企业申报2、推荐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鲁科合字〔2011〕187号)第九条填写《山东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及建设单位与院士合作协议等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科技局工业科(牵头部门)农社科(协助部门)7212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