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922-000 |
事项名称 | 招院引所审核转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科技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国内领先技术、招院引所考核认定暂行办法》(潍科字〔2013〕11号)。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7号)二、主要职责(九)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潍坊市国内领先技术、招院引所考核认定暂行办法》(潍科字〔2013〕11号)二、1、引进高校院所在我市建立研究院(所)、分校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须有高校院所的正式批文或在当地注册成立(通过工商、民政或编办),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办公及生活场所;高校院所有科研专家团队常驻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有专项资金支撑分支机构研发、办公正常运转;有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的合作项目;有配套的实验仪器设备或实验、检测依托机构;有分支机构的科研工作计划和措施。 |
实施程序 | 1、引进单位申报2、推荐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潍坊市国内领先技术、招院引所考核认定暂行办法》(潍科字〔2013〕11号)附件2申报考核认定招院引所项目需填写《招院引所项目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合作高校院所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等;高校院所、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有关协议;申报建设院所的身份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进入院所专家团队情况、实验仪器设备和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项目情况;院所工作情况汇报,包括院所的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等;研发、办公及生活场所证明;资金进入证明,包括资金进账单和对账单、设备购置发票和清单、进口报关单等;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科技局工业科(牵头部门)农社科(协助部门)72120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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