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002-001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字〔2002〕12号)中主要职责:(五)承担民族、宗教工作。二、内部机构:(二)民族宗教科(挂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承办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执照。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21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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