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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006-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已被解除、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教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用于该活动的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已被解除、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宗教教务活动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字〔2002〕12号)中主要职责:(五)承担民族、宗教工作。二、内部机构:(二)民族宗教科(挂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承办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21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