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委统战部->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701001-000
事项名称 少数民族考生确认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依据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发[2009]121号)第四条: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的政策规定,规范工作程序。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字〔2002〕12号)中主要职责:(五)承担民族、宗教工作。二、内部机构:(二)民族宗教科(挂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承办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考生必须填写《山东省普通高考特殊考生登记表》,并经所在学校确认盖章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查;3、作出审核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2、考生户籍证明;3、考生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4、考生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5、考生直系亲属户籍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721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