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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001-000
事项名称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字〔2002〕12号)中主要职责:(五)承担民族、宗教工作。二、内部机构:(二)民族宗教科(挂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承办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要敏感节日、节点不安定因素排查力度。
实施程序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进入被检查的宗教活动场所现场检查;3、询问信教群众,要求被检查的宗教场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的非法宗教活动,责令停止,情况严重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721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