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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002-000
事项名称 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并以张贴帐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检查。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字〔2002〕13号)中主要职责:(五)承担民族、宗教工作。二、内部机构:(二)民族宗教科(挂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承办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实施程序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3、询问宗教场所财务人员,要求对被检查的有关财务问题作出说明;4、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72120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