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委统战部->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1001-000
事项名称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字〔2002〕12号)一、主要职责:(五)承担民族、宗教工作。二、内部机构:(三)民族宗教科(挂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承办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查;3、现场勘查;4、作出审核意见。《关于印发潍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各科室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基本规范的通知》(潍民宗发〔2011〕25号)宗教科二、权力运行基本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要求:1、受理;2、审查;3、现场勘查;4、作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或作出审批决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报告;2、合并后或新分立出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按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21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