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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002-000
事项名称 在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中共昌邑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字〔2002〕12号)中主要职责:(五)承担民族、宗教工作。二、内部机构:(二)民族宗教科(挂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承办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查;3、现场勘查;4、作出审核意见。《关于印发潍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各科室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基本规范的通知》(潍民宗发〔2011〕25号)宗教科二、权力运行基本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要求: 1、受理;2、审查;3、现场勘查;4、作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或作出审批决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2.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份,纸质);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考察材料)及户口本、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纸质); 4.拟成立的筹备组成人员(5-7人)的基本情况,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纸质); 5.专用该场所的资金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份,纸质); 6.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说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纸质); 7.有权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纸质); 8.当地村、镇(街办)意见(原件和复印件3份,纸质); 9.当地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原件和复印件3份,纸质); 10.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纸质); 1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规章制度(原件和复印件3份,纸质); 12.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需向当地宗教团体提出的申请,宗教团体向当地宗教工作部门提出的申请(原件和复印件3份,纸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2120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