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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402-007
事项名称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十三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科 72281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