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406-007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科 722812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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